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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简介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委〔2004〕49号),组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商务局。州商务局是主管全州国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州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 原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
2. 原州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3. 原州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等职责。
4. 原州招商局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 将原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 将原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核准国家、省规定的限额以下、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项目合同、章程的变更职责,调整为核准国家、省规定的限额以下、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 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全州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
(二)拟订全州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我州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菜篮子”商品流通规划。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全州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对外技术贸易,国家、省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全州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省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多边、双边经贸合作政策;代表州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参与多边、双边经贸谈判、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与签署;管理多边、双边对我州无偿援助与赠款。
(七)负责组织协调全州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州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八)指导全州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州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州政府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拟订外商投资政策,拟订和贯彻实施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全州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核准国家、省规定的限额以下、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有关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州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协调并参与全州改善利用外资环境工作;承担延边州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州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审核州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我州对外援助工作;组织实施对外援助项目,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我州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十一)研究拟订我州与毗邻国家、省经贸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管理对俄、朝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负责我州与俄、朝以及东北亚地区多边、双边经贸会议的组织与衔接工作;依法审批和管理边境贸易企业经营权及重点商品专营权。
(十二)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省的经贸活动;负责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常驻我州商业代表机构的报批业务;负责同国家、省、州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联系外国驻我州官方商务机构。
(十三)负责指导全州流通领域的信息网络和电子政务建设,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州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等,拟订和执行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十四)监管局直属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及驻外人员选派等工作;指导相关协会、学会工作。
(十五)承办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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